工会章程
第一条
1、收集、整理、研究、出版有关国际标准舞方面的技术资料、组织交流、学习,通过各种活动来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和舞蹈技艺。
2、同国内专业组织、机构联合举办国际标准舞专业的教学、讲座、展演、学术交流和赛事等活动。
3、同国内专业组织开展培训、考核等工作。
4、与国内国际标准舞组织合作,开展国际标准舞的普及活动,促进全民健身和文明素质的提高。
5、建设高水准的华人国际标准舞表演队伍,以适应国内外文化市场的需求。
6、建设高水准的国际标准舞教师队伍,为推广国际标准舞和培养舞者、专业骨干奠定扎实的组织基础。
7、建设高水准的舞者、评审、计分队伍,适应国内外各种比赛的需要,为国争光。
8、指导本会会员的业务活动。
9、信息咨询服务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
第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拥护本会章程;
2、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3、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基础和艺术修养,思想品格健康向上。
第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:
1、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,填写会员登记表;
2、经秘书长办公会(会员资格审察委员会)审察通过;
3、会长办公室批准、核发会员证书;
4、国际国内国际标准舞机构、团体、专业院校等相关组织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书面申请加入本会,经会长办公
会议批准,以公函形式确认,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具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2、具有为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3、具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;
4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拥护本会的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2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3、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、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;
4、按规定缴纳会费,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,自动取消会籍;
5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;
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,破坏本会声誉的行为以及因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者,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局定,予以除名。
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长会议,其职权为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3、审议常设机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4、决定本会终止事宜;
5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2、指导驻会机构的日常工作;
3、决定奖励、处分和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可提前和延期召开。
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产生,闭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第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德艺双馨,人品素质好,组织能力强;
2、在国际标准舞(体育舞蹈)专业领域里具有较大影响力;
3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工作;
4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;
第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2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、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4、主持会长会议及重大活动,督导驻会干部的工作。
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在会长的领导下,主持本会的日常行政工作;
2、协调各职能部门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工作;
3、负责本会的内部管理;
4、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。
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:1、会费;2、捐赠;3、政府资助;4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5、利息;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八条 本会按本会章程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严格的财务监督制度,财会人员离职时,须经过审计并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收支情况,接受审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及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终止协议。